首页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予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不提供的理由。 对予以提供的,应当在查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并明确所交付资料的密级和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