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使用资料的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擅自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