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
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报海区派…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撤销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第二十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或者批准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保护和检查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数据库动态更新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迁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地方海洋观测网规划,避免与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重复建设。具体办法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