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迁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