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批准,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