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撤销,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