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论证报告,包括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