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选址合理; 建设工程计划可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