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新站选址合理;

迁建工程计划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