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新站选址合理; 迁建工程计划可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