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表;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迁建工程计划。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