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