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第四条 除气象观测场和气象观测平台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其探测环境未经民航局批准,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的选择和申请。 第七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周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条件 第八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主要起降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第九条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风廓线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的无线电工作频率应当得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本办法附表一《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但安装在气象观测场…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附表二《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附图二《…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 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第十八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气象设备使用频率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破坏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未经批准即开始使用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使用单位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的,由民航局撤销其许可,并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人民币1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8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同时废止。 附表:一、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略) 二、 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略) 附图:一、 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