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