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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本办法附表一《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但安装在气象观测场…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附表二《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附图二《…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 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第十八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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