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附表二《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附图二《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电磁环境测量报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天气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