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和地区管理局,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