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第四条 除气象观测场和气象观测平台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其探测环境未经民航局批准,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的选择和申请。 第七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周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