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