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 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第九条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 相关版本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