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