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