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