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