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