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部委董事除外),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八十四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十五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得担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八条 各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关宏观政策与监管法规,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 第八十九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一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者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九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行长(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宏观把握能力、政策法规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综合素质进行任职资格考… 第九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六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涉及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决定机关应… 第九十七条 具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员,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 第九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合规负责人)、首席审计官(审计责任人)、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