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具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员,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关人员任职后五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任职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调任、兼任或者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