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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涉及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