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宏观把握能力、政策法规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综合素质进行任职资格考… 第九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六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涉及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决定机关应… 第九十七条 具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员,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 第九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合规负责人)、首席审计官(审计责任人)、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