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宏观把握能力、政策法规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综合素质进行任职资格考察。 开展任职资格考察谈话的,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节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