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部委董事除外),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八十四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十五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得担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八条 各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关宏观政策与监管法规,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 第八十九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一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者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九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行长(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章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