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四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会秘书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的,应当从事风险、评审、合规等相关工作六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六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席审计官(审计责任人)的,应当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或者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六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或者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六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席信息官的,应当从事信息科技工作六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四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应当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之一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八年以上,其中包括五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未担任前述高级管理职务,但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者重要影响力的人员,应当结合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等符合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