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得担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担任或者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的。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保险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逾影响期的。
不符合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要求;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者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
不符合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有本规程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