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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其中政策性银行县(区)支行行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熟悉宏观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具备金融管理知识及经验;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