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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部委董事除外),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合规负责人)、首席审计官(审计责任人)、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政策性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从境内聘请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政策性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政策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等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述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者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政策性银行县(区)支行行长应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