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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