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八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八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涉及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