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八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八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