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和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
决策文件,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内部制度,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能力说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风险责任人情况说明,简要介绍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指定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情况说明;
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选择的受托人和托管人为首次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业务和托管业务的,应当说明受托人和托管人符合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