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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6月12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 2026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令第44号公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电、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合理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的信息类别、归集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归集共享依据等。 第六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产生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 第七条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来源、依据、记录时间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集中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招标人不得委…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 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6号)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 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反映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明确异议申诉的渠道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在下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保单)前,查询投标人、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细化规定,但不得与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别: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化信用评价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