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引用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