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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