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