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