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