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追责条款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