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产生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应当加强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共享质量和时效性。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