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