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6号)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引用法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