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