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