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
第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名单…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对设立人、负责人、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当事人的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开展持续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
律师行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